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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梧护翼(2)|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发布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典型案例-1

"法梧护翼" 发刊词:
以法治梧桐 护少年羽翼
为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专业化法律服务路径,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联合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推出 "法梧护翼" 专题栏目,整合专业资源守护少年成长。
"凤凰鸣矣,于彼高冈;梧桐生矣,于彼朝阳。" "法梧护翼"名取自《诗经》,"法梧" 喻指在法治阳光下梧桐幼苗扎根法律沃土,向阳而生;"护翼" 取凤凰护雏之意,象征法律人以制度之盾、专业之羽,守护 "羽翼未丰" 的未成年人。
"法梧护翼"构建未成年人保护 "立体知识库":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家庭监护、校园保护等法律实务解读,典型案例实践智慧剖析,前沿理论与社会协作探索。内容序列化呈现,力求成为法律工作者可查阅、可延续、可参考的 "实用工具箱"。
未成年人保护是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与法律同仁并肩,以专业热忱守护 "法梧" 新叶,助力少年在法治蓝天下舒展羽翼、拥抱朝阳。
主办单位: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公益委员会、慈善信托公益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1 日


5月30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社会工作部以“携手关爱,共护未来”为主题举办开放日活动,并联合发布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典型案例,使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司法社工的专业价值,推动各地进一步拓深拓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延伸为“保护+预防”的系统工程,全方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



该批案例共6件,分别为司法社工提供分级分类干预矫治服务的袁某某、彭某某、方某某抢劫案,司法社工提供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的林某某被猥亵案,司法社工助力精准观护工作的施某某等五人盗窃案,司法社工对因案致困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服务的常某某放火案,司法社工协助开展临界预防服务的钱某某、曹某某等人盗窃案,司法社工提供社会调查服务的何某某抢夺案。这些案例覆盖多个罪名、多种司法处遇方式,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司法社工参与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案件办理、矫治帮教等全流程工作内容,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司法社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意义。



最高检、中社部联合发布 案例一


袁某某、彭某某、方某某抢劫案
——建立协同机制,支持司法社工参与分级分类干预矫治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袁某某(男,15岁)被彭某某(男,14岁)、方某某(男,15岁)等人纠集至浙江省台州市某区公寓,使用扫把、木棍等工具殴打杨某某并抢走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侦查,3月24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对袁某某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对彭某某批准逮捕,对方某某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检察机关对方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协同公安机关对袁某某开展临界预防干预矫治,对彭某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做法与成效

(一)精准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对袁某某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袁某某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遂对其终止侦查,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处罚决定,因其违法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其不予执行。检察机关根据该区严重不良行为帮扶办法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将袁某某纳入其所在社区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对象,组建以司法社工为主体的帮教团队,对其开展帮教矫治。一是聚焦监护缺失,改善亲子关系。司法社工多次走访发现,其父亲忙于工作、疏于管教,通过案例分享、课程学习等方式,提升其责任心和监护能力;通过真心话大冒险、亲子互动等形式,创造互动机会,促进亲子关系改善。二是聚焦就业能力提升,拓展观护基地功能。袁某某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检察机关发挥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功能,将袁某某送入观护基地学习咖啡制作技艺,并由司法社工进行日常跟踪帮扶。三是聚焦不良朋友圈,改善社会关系。针对社会调查中发现的袁某某交友复杂,导致严重不良行为问题,司法社工通过日常跟踪,引导其脱离不良朋友圈;同时,通过组织其参与兴趣小组、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扩大正向社交圈子,提升社交能力。


(二)分级矫治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该区一体化社会观护机制,及时引入司法社工全程跟进,开展社会调查,并对彭某某、方某某开展矫治教育。一是开展心理评估和甄别,引导成长。彭某某案发前曾有多次严重不良行为,检察机关对其心理评估和甄别,发现彭某某因父母教育方式粗暴,内在自卑胆怯、外在叛逆冲动。司法社工采用优势视角教育引导彭某某发掘自身潜能和优点,增强自我肯定;鼓励其在羁押期间坚持学习和撰写日记,反省自身错误,培养情绪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二是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针对彭某某父亲在被讯问过程中多次拒绝履行到场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予以口头训诫,联合司法社工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采取实境教学、课堂教学、心理干预等方法,促进父母履职、家庭尽责。三是链接志愿服务项目,促进社会融入。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某某性格内向、易受他人诱导的情况,检察机关链接有关机构开展的“奔跑吧·少年”罪错未成年人成长志愿服务项目,组建“办案人员+司法社工+志愿者”的帮教团队,鼓励方某某参加“给环卫工人送清凉、照顾孤寡老人、垃圾分类宣传”等志愿活动,给予其肯定和激励。在善意的反馈中,方某某逐渐放下防备心理,积极融入社会。


(三)提前感知未成年人行为偏差信息。

检察机关通过司法社工的跟踪反馈了解到,袁某某、方某某朋友圈内有二十余名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长期聚集,建议公安机关将在该案中发现的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扶苗”数字平台,动态感知该群体未成年人的异常行为信息。针对出入网吧、酒吧、网约房等重点管控场所提前预警,按需组建帮教团队,分配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者等专业力量,通过数字平台链接公益活动、技能培训等资源,及时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分层帮扶矫治。对发现的在校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学校共同建立“校园联勤工作站”,实现从学校单管到社会共管的转变。


(四)建立协同治理模式。

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统筹协同,区委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出台《罪错未成年人一体化分级干预实施办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司法社工全流程参与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工作,解决“事前发现预警难、事中精准帮扶难、事后重复治理难”等问题,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一体协作,构建“惩、教、防、护、治”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引入司法社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帮扶,并依托数字平台对该类未成年人群体实施早期干预,预防再犯,以智治促治理。在矫治工作中,通过拓展观护基地功能、组织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等方式,建立分工协同、资源共享、项目支持的协作机制,提升未成年人干预矫治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积极推动司法社工全流程参与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工作,做实“帮教+预防”和“治理+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体系。



最高检、中社部联合发布 案例二


林某某被猥亵案
——发挥司法社工关爱作用,帮助被害儿童走出阴霾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林某某(女,11岁)到母亲章某的工作单位写作业,期间与章某同事王某某聊天,王某某趁机将门反锁对林某某实施猥亵。林某某被猥亵后,出现情绪低落、精神萎靡等症状。章某询问得知林某某遭受王某某猥亵后报警。2025年1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月17日,法院以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做法与成效

(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介入,依法办案与保护救助并重。

案发后,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同时,主动联系章某询问案发后林某某状况,得知林某某于案发后出现噩梦频发、情绪波动大等一系列创伤反应,且因章某自行委托的心理咨询师未能与林某某建立信任关系,林某某对心理疏导工作产生强烈的排斥心理等情况,遂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介入。在充分核实林某某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及兴趣爱好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个体脱敏+家庭赋能+社会支持”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方案。


(二)精准施策,扎实开展个体疏导工作。

该案具有单亲家庭、熟人性侵、性教育缺乏三个特点,疗愈心理创伤、修复人际交往信任是疏导工作的关键。一是破除封闭恐惧,搭建社交信任。因本案系发生在私密空间的侵害案件,为有效缓解儿童恐惧应激情绪,检察机关协同司法社工将初次见面地点约定在开放式森林公园。通过陪伴散步、聊天等方式舒缓林某某紧张情绪,建立初步社交安全联结。二是降低心理抵抗,引导放松心情。司法社工观察发现林某某喜欢小动物,遂将小动物引入后续疏导情境。通过委托其担任“宠物护理员”,借助人宠互动引导其理解并接纳自身的情绪变化。三是消除自我否定,鼓励释放压力。经充分建立信任关系,林某某逐渐能够主动讲述案件带来的困扰。司法社工遂进一步引入“OH卡牌”叙事疗法,引导林某某将创伤经历外化为“发生在卡牌上的故事”,重点进行认知脱敏,破除其认为自己不该与他人独处的自责、遭遇侵害的羞耻等负面感受,鼓励其参加舞蹈课程释放压力和不良情绪。经疏导,林某某个人尊严感、价值感产生正向转变,积极融入集体,参与学校各类活动,并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参加庭审,直面内心恐惧,勇敢走出阴影。


(三)家庭教育指导,提升亲子互动质量。

2024年12月,检察干警与司法社工在联合家访、掌握心理疏导进展情况过程中得知,被害人母亲章某曾在幼年遭遇类似侵害且未及时获得心理疏导,导致成年后难以与男性建立信任关系。林某某年幼时章某即与丈夫离异,该创伤经历进一步激化了章某因本案产生的焦虑、愧疚情绪,甚至产生女儿人生将重复不幸的消极想法。为避免焦虑情绪的不良传导加重其女儿创伤,检察机关与司法社工针对章某特殊情况梳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重点,设计“快乐储蓄罐”工具帮助章某化解忧虑情绪;使用“心情猜猜看”情绪卡片引导章某主动感知女儿情绪;通过“沟通显微镜”帮助分析亲子交流障碍,引导章某正确安抚女儿不安情绪;组织章某及其女儿参加“户外园艺互动”“专属树洞时间”和“新起点仪式”等活动,重建家庭生活秩序,强化家庭成员情感连接。经过针对性帮扶,章某有效缓解了焦虑情绪及创伤阴影,与林某某重建良好亲子关系,家庭监护功能得以改善。


(四)社会支持,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为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愈后难题,检察机关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选派固定司法社工在检察机关“驻岗”,常态化协助检察办案。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周期较长、所需资金较多,积极协调链接有关部门的救助帮扶资源,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提供身体康复、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所需资金,并从学校教育、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等方面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2022年以来,该区检察院协同各方力量,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救助帮扶,帮助22名被害儿童走出阴霾,重回阳光生活。

典型意义

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都有心理上的严重创伤,帮助他们重回阳光生活是未成年人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应有之义。心理康复系统性、专业性强,仅靠检察机关难以完成,需要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协同配合。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与专业力量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专长,全面梳理分析案件情节,准确评估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内在诱因和外在表现,有针对性地制定“一案一策”心理疗愈方案。对于单亲家庭等特殊监护情形,要切实提升家庭保护能力,有效阻断“持续伤害”和“代际创伤”。



最高检、中社部联合发布 案例三

施某某等五人盗窃案
——司法社工助力精准观护,引导迷途少年重归正途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施某某(男,17岁)、徐某某(男,17岁)与赵某某(男,15岁)、李某某(男,15岁)、孔某某(男,15岁)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其中,施某某参与盗窃4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徐某某参与盗窃3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2024年9月,江苏省无锡市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施某某、徐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考验期分别为八个月、六个月。2025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对考验期满的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4月,对表现良好的施某某缩短考验期一个月,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的赵某某、李某某、孔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于2023年10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做法与成效


(一)前置观护流程,精准选定观护场所。

检察机关接受公安机关的邀请,在施某某等人被抓获之初就介入案件。根据该市罪错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规范,与公安机关共商观护帮教举措。检察机关介入后,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五名迷途少年开展观护帮教。为有效改变其生活环境,增强矫治效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在征得五人及其家长的同意后,将在本地没有居所的施某某、徐某某先安排在企业型观护基地接受帮教,后调整至社会组织型、职业学校型观护基地开展帮教;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赵某某等三人,安排在社区型观护基地开展观护帮教。


(二)因人施策帮教,多维赋能全面矫治。

检察机关牵头组建“民警+检察官+司法社工+志愿者”的个案帮教小组,依托“红、黄、蓝”三色预警机制,对施某某等人进行分级评估,确定再犯风险等级,并为他们量身定制帮教方案、明确帮教重点。一是提升自律意识。在观护基地内,司法社工对施某某等五人系统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情绪管理等工作,并着重纠正五人抽烟喝酒、网络成瘾等不良习气。徐某某先后3次参加社区反诈、防网络沉迷等主题普法活动,获评社区“学法好少年”。二是改善亲子关系。司法社工对施某某等五人的家长同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不同家庭存在的问题,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对亲子关系紧张的施某某家长,通过提供正向教养课程培训,改善其简单粗暴、不注重沟通的教育方式;对在异地的徐某某家长,依托“澄爱护苗”线上帮教平台进行远程指导,督促其定期看望徐某某,让徐某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对疏于监管的赵某某等三人家长,督促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日常沟通,主动关注其社会交往动态,杜绝夜不归宿等不良现象。三是做好人生规划。针对施某某等五人心态迷惘的问题,司法社工会同家长一起为他们确定人生规划,并邀请志愿者开展就业辅导讲座、岗位体验等活动,让孩子们懂得遵规守纪、自食其力的重要性,明确人生目标。


(三)动态调整观护,畅通回归社会路径。

检察机关与司法社工每半个月就观护帮教情况进行沟通交流,适时调整观护方案。一是动态调整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在观护帮教期间,施某某表示想完成学业,检察机关协调联系帮助其重新回到学校,同时将施某某转至社会组织型观护基地开展帮教。因施某某考察帮教期间表现良好,检察机关缩短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一个月。二是动态调整观护基地。检察机关了解徐某某有从事新媒体行业的意愿后,将其调整至职业学校型观护基地,由基地提供新媒体制作职业技能培训。司法社工联系爱心企业提供就业岗位,2025年1月,徐某某进入一家企业实习,并由企业负责人担任观护观察员,协助开展观护。三是动态选取走访对象。在前期常规走访基础上,司法社工每周选择走访赵某某等三人的亲友、居住地社区工作者,了解三人社会交往等日常表现情况。三名少年的家长表示,司法社工帮助矫治了孩子的不良习气,融洽了亲子关系。


(四)完善机制建设,深化司法保护质效。

检察机关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等部门印发《罪错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规范》,提升帮教矫治的精准性。建设一站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以个案项目化的形式,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作为观护帮教主体,并将观护帮教工作延伸至侦查环节。同时,检察机关制定《观护基地管理与使用办法》,以企业型、社会组织型、职业学校型、社区型、乡村型观护基地为基础,拓展观护基地功能,最大程度满足不同罪错未成年人的观护需求。

典型意义

社会观护是依托社会力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矫治的重要方式,社会工作服务是促进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支撑,社会观护基地是全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强大助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协作,推动社会观护基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司法社工为罪错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纠偏、认知矫治等工作,提供职业规划、家庭关系修复、社会支持网络搭建等服务,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用不同功能类型的观护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精准帮教、实现有效观护,帮助迷途少年重新回归正途。



最高检、中社部联合发布 案例四

常某某放火案

——加强心理和社会支持,挽救因案致困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常某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后在家中大量饮酒,醉酒后为发泄长期家庭积怨产生的愤懑情绪,赌气将被褥等物品堆放到客厅门口,将家中存放的半矿泉水瓶汽油洒在被褥上点燃。剧烈火势下常某某猛然酒醒,心生后悔并奋力扑救,因火势太大且房屋空间狭小,导致在卧室睡觉的妻子、女儿窒息死亡,常某某救火致重度烧伤。常某某的儿子常某东(14岁)因在校住宿幸免于难。案发后,经河南省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做法与成效

(一)借智借力,帮助困境儿童修复心理创伤。

案发后,常某东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因缺乏日常亲情且突遭家庭变故,常某东出现了不服管教、性格孤僻、逃学厌学、结交不良朋友、参与打架斗殴等情形。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对常某东进行心理测评,发现常某东患有应激创伤心理障碍,亟需介入引导。针对常某东心理创伤及家庭亲情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制定实施“家庭疗愈三步计划”:一是司法社工对常某东进行心理疏导,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通过沙盘游戏、VR模拟沟通场景等心理干预技术引导常某东释放压抑情绪。二是鉴于常某东祖父母年龄较大、收入较低的情况,司法社工利用周末、假期时间对常某东开展责任教育,带领常某东深入了解祖父母生活来源状况,引导常某东陪伴祖父母就医看病,唤醒常某东家庭责任意识。三是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组织常某东及其祖父母每月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银铃学堂”,教授隔代亲属之间的沟通技巧,通过共同制作家庭相册、说说心里话等形式,增强常某东家庭归属感,促进家庭关系改善,祖孙沟通时间从每周不足20分钟增长至100多分钟。


(二)多方介入,搭建跨越高墙的救赎通道。

常某东因父亲犯罪导致家庭破碎而心中抱有怨恨,被告人常某某在看守所因内心悔恨且担心常某东日常生活,终日闷闷不语,多次表达消极厌世情绪,甚至出现自伤自残情形。为彻底帮助常某东打开对父亲怨恨的心结,促使被告人常某某真正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启动“高墙内外对话”机制:一是司法社工通过“温情信使”项目,将被告人常某某的忏悔视频与常某东的篮球比赛、生日许愿、学习场景等影像多次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双向传递。二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由司法社工绘制“犯罪心理脉络图”,帮助常某东深入了解父亲犯罪时的酒精依赖及在情绪失控情况下做出的放火行为,纾解常某东心结,减轻对父亲的仇恨。三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司法社工陪同常某东到看守所会见常某某,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常某东重拾对父亲的亲情,同时被告人常某某也深刻认罪悔罪,主动向看守所管教汇报思想、书写悔过书,向司法社工、驻所值班律师咨询减刑相关规定。目前,常某某已入狱服刑,严格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同时定期与常某东通信交流,各方面表现良好。


(三)价值重塑,构建正向朋友支持体系。

为进一步净化常某东朋友圈,引导其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检察机关积极链接社会资源,建立“阻断——替代——强化”干预机制:一是司法社工联合社区工作者帮助常某东对朋友圈进行分析筛选,借助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以案说法”,对常某东讲解其朋友的不良行为,帮助其净化朋友圈。二是司法社工引入大学生志愿者开展“阳光伙伴”结对活动,发掘常某东的篮球特长,推荐其加入青少年篮球队。持续对常某东的现实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评估,3个月后,常某东成功脱离原不良群体,生活学习步入正轨。三是检察机关协调教育部门启动“护蕊转学”绿色通道,将常某东转入配备心理导师的寄宿制学校。联合司法社工、学校教师组建“检社校”爱心团队,加强关爱帮扶和课业辅导,经过共同努力,常某东学习成绩显著提高。


(四)多维赋能,建立困境儿童长效保护机制。

针对常某东祖父母年龄较大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一是为进一步加强涉案困境儿童的线索发现和及时处置工作,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制定工作规范,将涉案困境儿童的排查、登记、移交线索等进一步明确规范。二是联合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开展“护苗2025”困境儿童保护专项行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衔接的工作意见》,明确司法社工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帮教的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三是建立“检察机关监督+司法社工评估+民政部门托底”的保护模式,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促成7名失学儿童返校,为19个家庭提供监护能力提升培训,实现全市124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全覆盖。

典型意义

为困境儿童营造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对于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因案致困”未成年人,第一时间开展司法救助,结合困境儿童生活、学习、家庭等情形,充分发挥司法社工在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行为矫正、链接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多维度帮助困境儿童走出心理阴霾、修复家庭关系、回归正常生活。检察机关结合个案办理,加强类案治理,推动形成国家保护与社会关爱的合力。


来源:检察日报社